Article 18

In force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