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