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Chapter 2 供水水源管理Article 12In force严格保护地下水源。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