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