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