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置指定处理窗口,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