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一网通办”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