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指导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网站、社交软件、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