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