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