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社会公众应对恐怖事件时的防卫、疏散、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能力。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恐怖主义培训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