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本市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各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主管范围和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