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三十七条有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