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