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