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