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它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