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它生产生活非饮用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