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