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九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规定对水源地、水厂、供水管道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监测。检测结果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