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省政府划定的范围,设置明显标志,由环保、规划、城建、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