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和未持证上岗的;(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造成水质污染的;(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五)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