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阻挠或者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维护、维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