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阻挠或者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维护、维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