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按有关规定对各自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用户投资建设的城市供水设施,其产权人需要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签订委托合同;需要移交给供水企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发展新用户时,供水设施产权人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新用户应当合理分担产权人管线建设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按照规划进行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施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