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下列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原水输水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十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六米;

(二)市区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三米;直径200毫米以下的配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一米。

不得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