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价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供水单位达不到保本微利且不宜调整价格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