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在项目设计、施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正式供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