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水应当达到结算水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向最终用户收费的给水要求。不具备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逐步予以改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的结算水表须按户外设置进行设计和施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结算水表示值收取水费。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