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二日的,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