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