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构)筑物、窨井等投射、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三)不得在建筑物公共走廊、楼梯、屋顶等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