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优生优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