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育龄人群进行优生优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