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