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