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