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