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