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