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先行第九条有效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立足区域资源禀赋,明确乡村功能定位,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相衔接。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征求农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