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自治区乡村振兴规划。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