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先行第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自治区乡村振兴规划。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