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规定拨付、使用乡村振兴相关财政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不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