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规划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