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建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乡村振兴职责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并实施层级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