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涉农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融资,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完善服务乡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拓宽畜牧业、林果业和区域特色农业贷款质押物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