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服务领域、网点向乡村延伸,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融资增信、风险分担、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实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发适应乡村振兴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乡村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开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推行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增加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