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乡村治理应当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县(市、区)统一领导、乡镇具体负责、村级组织实施机制,坚持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乡村干部的选拔、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引导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