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善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应急处置相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