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完善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