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进行洗砂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在禁止区域捕捞、垂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