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