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七章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成效的评估和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以区域间协议的形式实施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所辖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约定的监测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新一轮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保护补偿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将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