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予以补偿,并在技能培训、就业、社保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三)天然林修复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

(四)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

(五)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

(六)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七)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八)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生态控制线范围较大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