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第三十条有效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建立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