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二)(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