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7日